公安机关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文/图 综合 2009-05-27 11:15:58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,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,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。